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是: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二、舉證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有哪些?

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早在羅馬法中就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後來的刑事訴訟舉證責任承擔上也承繼了這一原則。這一原則是從舉證責任與訴訟主張之間的聯繫出發,認爲舉證責任應當由提出訴訟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在公訴案件中,控方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訴訟請求時,就必須提供確實充足的證據;同樣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也要承擔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舉證責任。

2、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可稱爲刑事訴訟中的“金科玉律”,它要求對於任何一個被控告或者追訴的人,在未被法院依法確認有罪之前,應當推定或者假定其無罪。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不允許對公民和社會組織濫施罪責,必須在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根據的基礎上定罪、處罰。無罪推定原則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歸入控告方,即將主要的訴訟風險預設給控方,可以防止公訴機關濫用權力、防止公民濫用訴權。

3、辯方合理承擔舉證責任原則

辯方合理承擔舉證責任,是法律爲辯方預設一定的訴訟風險,其價值取向在於合理減輕控方的舉證責任,提高訴訟效率,使刑事訴訟對犯罪的打擊更加有力。法院認定犯罪的證明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如果讓控方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那也就是說只要辯方在訴訟中僅僅提出合理的質疑,控方就面臨敗訴的危險。此外,控方如果必須對一些難以證明甚至無須證明的事實進行舉證,這會使訴訟效率大大降低、削弱打擊犯罪的力度。爲避免此危險,必須爲辯方合理設定舉證責任。

對於刑事案件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原則和責任認定方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案件訴訟請求不同,那麼所認定的責任主體也是不同的,相關情況可以根據訴訟請求的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