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在法院審理借貸糾紛案件的時候,開庭之前都會要求雙方進行舉證以支援自己的說法,那麼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有哪些呢?具體是怎樣的?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借貸糾紛案件中應該這樣承擔舉證責任:

1、債權人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爲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爲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由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爲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2、債務人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並不存在。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援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3、時效中斷的證據是否在舉證時限內提交

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的時間,但是並沒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辯的時間,雖然有司法解釋規定被告在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答辯狀歸屬於義務,但是並沒有規定“答辯失權”的法律後果。如債務人在一審過程中沒有主張時效問題的抗辯,時效是否超過法院不予審查,債務人的其他抗辯又不成立,於是一審法院判決債務人敗訴。債務人經過諮詢,發現了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其又以一審的證據爲基礎以訴訟時效超過爲理由提出上訴,由於法律沒有限制債務人抗辯的時間,二審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查。在審查的時候債權人主張時效曾經中斷,該主張是針對債務人新主張的主張,就該主張債權人會提供證據予以支援,此時債務人往往又會以債權人的證據不屬於新證據且已經超過舉證時限爲由不予質證,法院此時若強行質證又苦於沒有法律依據。目前,筆者認爲對此問題的解決辦法是將該類證據視爲新證據而告知債務人對此進行質證,以平衡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此問題的由來是法律規定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