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出軌過錯方要賠償嗎

婚姻出軌過錯方要賠償嗎

一、婚姻出軌過錯方要賠償嗎

老百姓常說的“出軌”,用法律術語來表達就是配偶一方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其表現形式大多在於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例如夫妻一方在外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嫖娼等等。但是,法律對於這些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情形,在責任認定上是有區別的。

最高院頒佈的解釋一第二條中將同居定義爲“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從上述規定來看,認定同居的條件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故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的“情人關係”、“一夜晴”等都不應屬於司法解釋所指的“同居”範疇。

這種出軌行爲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爲: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是,這種“小三兒”“一夜晴”等出軌行爲對婚姻關係的和睦都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是對夫妻忠誠義務的徹底違背,受害一方雖不能獲得損害賠償,但透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方面照顧無過錯方,可以給無過錯方補償

二、婚姻出軌離婚賠償怎麼算

收集了證明配偶有出軌的證據後,即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可以要求過錯方離婚賠償,下面是婚外離婚賠償標準: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爲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二)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爲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爲更爲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爲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爲,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爲賠償考量因素。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能出現一方出軌的情況,當然有些時候甚至夫妻雙方都有出軌的行爲,然而這一行爲對夫妻感情的影響是很大的。因此導致離婚的話,作爲無過錯方一般都會要求另一方作出賠償,這個時候就要求有證據證明出軌行爲符合法定離婚過錯行爲之後,那麼主張賠償纔會得到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