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婚姻當中的過錯方賠償成功的案例

案情簡介

要求婚姻當中的過錯方賠償成功的案例

原告王某(男方)訴稱,與被告李某(女方)於2011年5月23日訂婚,給予被告李某5萬元的彩禮(包括全部金銀首飾)。雙方於2011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婚後由於雙方性格不和,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時常爲了生活瑣事吵架,三天一大吵,兩天一小吵,並且被告經常夜不歸宿。雙方於2012年元旦分居至今,被告未盡夫妻義務,且對原告的父母極不孝敬。原告已於2012年5月6日向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於2012年6月17日作出判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認爲,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經常吵架,且結婚不久就分居達一年以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爲此,原告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向貴院起訴,請求貴院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2、判決被告返還彩禮4萬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辦案思路及心得

作爲該案被告的代理律師是處於被動狀態的,因爲原告先前已經起訴過一次要求離婚,這是第二次了,按照溫州當地法院判決慣例,兩次就判離婚。所以接手該案就是要明確當事人的心理預期。被告陳述這段婚姻當中自己不是過錯方,是原告脾氣暴躁,有毆打她的行爲在先,並且原告還有外遇,被告隱忍的目的就是想拖着他,並且要求他賠償。再跟當事人分析了案件之後,我瞭解到原告毆打被告有報警記錄,而且還有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決定書,並且被告還掌握了原告外遇懷孕的B超單,照片。代理律師去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並且提供了部分照片。最後原告在證據面前不得不承認自己婚外情的事實,最後法院認定原告屬於婚姻的過錯方。該案關鍵的地方是被告在遭受毆打的時候報了警,也要求對原告進行處罰,在發現丈夫有婚外情的時候,積極挖掘線索,這些都成爲她以後主張婚姻過錯方的證據。很多婦女在遭受類似侵害的時候往往選擇隱忍,到關鍵的時候拿不出證據,舉證不能,在訴訟離婚中處於劣勢地位。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並要求原告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被告李某賠償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