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房產屬於老公的父親名下的情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無權按夫妻共同財產要求進行分割。夫妻離婚時能夠分的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財產是不能分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