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被起訴離婚該怎麼辦?
被起訴離婚後,一般被起訴者會收到法院傳票,此時就只能應訴了。在訴訟的過程中,法院會透過雙方之間的離婚意願以及收集來的證據作出相應的判決。如果不同意離婚,那就在訴訟中提出不同意離婚的主張,並向法官提交夫妻感情並未破裂的有力證據,因爲法官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般來說,如果是一方有強烈的意願不想離婚的,且沒有出現法定離婚的條件的,法院會裁定不予離婚。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的有哪些情形?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綜合上面所說的,起訴離婚是屬於在不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之下可以選擇此方式進行,對於當事人在被起訴離婚之後,那麼必須要積極的應訴,如果選擇逃避而不出庭的話,那麼法院就有權利按缺席的方式進行審判,這樣自己的權益就不會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