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賠償法律效應是否受保護

一、離婚協議賠償法律效應是否受保護?

離婚協議賠償法律效應是否受保護

離婚協議賠償的法律效應是受保護的,一般情況下,要使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應具備的條件有:

1、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

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

3、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4、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1、雙方是合法登記的夫妻,即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雙方離婚是完全自願的,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達成了一致意見。其中,子女問題,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4、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三、協議離婚的程序

1、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由於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爲,因此,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爲辦理。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於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如查明僅爲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離婚證是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

經過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綜上,離婚協議中的賠償和民事判決書的法律效應都是一樣的,如果不是心甘情願的支付賠償金也不會輕而易舉的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了。可能有些可法手續是必須要憑藉離婚證才能辦理的,但像是支付賠償金的這件事情在沒有正式離婚之前也能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