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離婚官司怎麼打

異地離婚官司怎麼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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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夫妻由於工作原因長期分居兩地,在感情不能持續的時候希望透過訴訟離婚來結束婚姻。大家都知道離婚同樣是去民政局辦理手續,但是如果兩個人沒有在一個地方,這種情況下該怎麼進行訴訟離婚呢?現在小編就帶你看一下異地離婚官司怎麼打

一、異地離婚官司怎麼打?

離婚案件屬於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裏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則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如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離婚流程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a、請求離婚;

b、小孩的撫養問題;

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爲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一般進行訴訟的時候都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進行管轄的,但是有一些特殊情況就是可以在原告住所地進行訴訟的,當兩個人分居異地一年後,就可以在原告所在地進行訴訟了。異地訴訟同樣適用於一般的離婚訴訟程序,小編已經在上述文章中整理,這樣異地離婚官司怎麼打就很明瞭了,在一些的條件下就可以適用方便原告的管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