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離婚孩子一般怎麼判?

一、在法院離婚孩子一般怎麼判?

在法院離婚孩子一般怎麼判?

(一)兩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首先,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其次,如果出現某些特殊情況,父方也可獲得兩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1、在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方可獲得撫養權: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兩週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首先,在有利於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其次,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情況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兩週歲以上子女撫養權歸屬中的特殊情形——十週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子女一旦年滿十週歲,就意味着其作爲一個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心智成熟度及對外界的理解能力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可以對於今後自己隨父或隨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做出判斷和選擇。

二、和現役軍人離婚有哪些條件?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現役軍人配偶對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現役軍人還有兩種:

(1)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官、警士長、專業警士、警士;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的文職幹部。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裏所說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具體指的是: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如果要和正在當兵的軍人離婚的話,必須要得到對方的同意纔可以進行離婚。如果軍人一方實施家暴或者其他有過錯的行爲的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