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徵是:

1、主體特徵。即家庭暴力特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爲;

2、形式特徵。即家庭暴力並不僅侷限於身體暴力,也包含精神暴力;

3、行爲特徵。即家庭暴力屬於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行爲,而非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爭執、互毆等行爲;

4、其他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條

爲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二、離婚冷靜期家暴適用嗎?

《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僅在政府機關實施(不適用於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爲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1、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這種行爲道德和法律上都譴責的一種行爲。若是情況不嚴重的,可能會對當事人予以拘留並進行罰款。不是情況嚴重的,家暴者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