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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主動提出離婚會怎樣
如果是你先提出離婚,通常是不堪繼續忍受壓抑痛苦的婚姻生活。雖然離婚是誰也不願意面對,但如果你們夫妻關係惡化或疏遠到一定程度,離婚自然總有一方要主動提出,不是你提就是對方提,無所謂的。
主動提出離婚的好處在於:
(一)經過長時間的思考權衡利弊後,終於下決心解除這一段讓你不能再繼續忍受的婚姻生活,邁出了結束這段婚姻的行動。
(二)你的心情會隨着你提出離婚,而變得舒緩和有所期盼。
(三)結束這一婚姻關係變得有期,你需要煎熬的可能只有一段時間,最多不超過2年。
(四)如果你提出離婚前已做好各種準備,你會在這場離婚過程中不會過於被動,至少你在心裏層面能夠接受自己的婚姻即將結束這一事實,受到的心裏煎熬的衝擊力會比較弱一點。
二、不準提離婚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提出離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權利,但從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保護軍婚的角度出發,民法典對提出離婚作了如下限制。
出現以下情形,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爲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出現下列情形,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除上述情形外,與現役軍人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其實並不存在什麼誰主動提出離婚就要吃虧一些的情況,婚姻關係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是有權提出離婚,而之後若對方也同意離婚的話,可以先看看是否能協議離婚,要是不滿足協議離婚的條件,則還可以透過訴訟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只不過此時也是要求要滿足了訴訟離婚的條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