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雙方補籤的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後雙方補籤的協議是否有效

一、離婚後雙方補籤的協議是否有效

對於雙方離婚之後簽訂的協議,其實是改變了離婚協議的內容。離婚協議已經生效,雙方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互相履行權利義務。但是,實際生活中也會出現雙方想改變協議內容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一致,簽署協議,改變原來離婚協議的內容。

但是,這種改變是有一定條件的:

1、符合法律的規定;

2、有關解除夫妻關係的內容不能改變;

3、必須雙方協商一致。

二、離婚和好協議有什麼效力

和好一詞,根據詞典的釋義,爲恢復和睦的感情。從這一含義理解,和好協議的內容應限定在夫妻雙方就修復夫妻感情而達成的協議。從民事訴訟訴的分類分析,離婚之訴屬變更之訴,只有在離婚時才涉及財產的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故調解和好系維持雙方業已存在的夫妻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和好協議的效力有以下方面:

1、維持婚姻效力。離婚訴訟系變更之訴,雙方在訴訟中達成和好協議並經法院認可,即產生維持雙主業已存在的夫妻關係的效力。故和好協議的效力相當於原告撤回起訴。

2、終結訴訟的效力。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過成和好協議後,即具有終結訴訟的效力。受理人法院可以調解和好作爲結案方式結案。

3、對當事人訴權的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原告在調解和好的案件,原告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一法條的規定,系對原告在達成和好協議後的一定期間內訴權的限制。

因爲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是必要的材料,因此一般夫妻是無法在離婚之後進行補籤的。但要是訴訟離婚的話,雖然此時法官會對案件作出判決。但夫妻也不一定就必須要按照判決書的內容來履行。若判決之後雙方還能達成一致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