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與離婚有什麼區別?

婚姻無效與離婚有什麼區別?

婚姻無效和離婚從很多方面來看都具有很大的區別。婚姻無效本質上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離婚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才能產生的行爲後果。那麼,婚姻無效與離婚有什麼區別?婚姻無效的確認程序又是怎樣的?小編將會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婚姻無效與離婚有什麼區別?

雖然法律上有很多概念都是看似相同的,但實際上是有很大區別的,離婚和無效婚姻就有着本質上的據別。現歸納以下幾點:

1、基本功能不同 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脫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爲,它是當事人自願終止婚姻關係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 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爲了使人們合法擺脫婚姻的束縛。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無效婚姻作爲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處理違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婚姻法的尊嚴。

2、前提不同 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後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請求權人的範圍不同 離婚是解除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爲,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後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所以,對於宣告無效的婚姻,除當事人享有訴權外,利害關係人和檢察機關都可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4、時效期間不同 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二、婚姻無效的確認程序有哪些?

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去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中一個機關確認婚姻無效。下面爲您詳細介紹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

確認婚姻無效的機關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我國對登記機關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申請人、法律責任等規定立法滯後。

透過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規定相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爲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爲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爲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以上,就是關於婚姻無效與離婚有什麼區別的全部解答。婚姻無效和離婚在基本功能、前提、請求權人的範圍以及時效期間上都有明顯的不同,需要進行詳細的區分。同時,判定婚姻無效也需要進行嚴格的審覈,應該依照法律程序,儘量避免出現婚姻無效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