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與離婚有什麼區別

婚姻無效與離婚有什麼區別
無效婚姻是指不具備婚姻條件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把無效婚姻分爲下列類型:
(1)包辦及買賣婚姻;
(2)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
(3)重婚;
(4)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5)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未經治癒;
(6)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未進行結婚登記,違反結婚程序。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從法律上透過夫妻身份關係、財產、子女關係的變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離婚可以分爲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中,離婚的法定理由爲: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些事由是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具備這些情形,是否離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並不必然導致婚姻的解除。而且,如果經法院調解和好的,婚姻關係繼續存在。而無效婚姻,則是違反了結婚的法定條件,因此其婚姻關係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