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離婚律師開庭前需要做什麼?

專業離婚律師開庭前需要做什麼?

現在我們生活中離婚的案例有很多,對於我們離婚都是非常關心的一個話題,因爲結婚是我們生活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過程,離婚更是一個很重要的事情,離婚是有離婚律師的,離婚律師就是爲了最大化保護我們的合法利益的。那麼專業離婚律師開庭前需要準備什麼呢?

一、原告律師

1、立案前,律師要做什麼工作?

立案前,對於委託人未主動提出的訴訟請求,而法律明確給予保護的權利內容,如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多分財產請求、家務補償請求、生活困難幫助請求等,律師可主動告知委託人,幫助其明確立案訴求。

律師在立案前,可以從以下方面檢查立案准備工作是否充分:

(1)確定管轄法院立案時間、法院立案流程是否已瞭解;

(2)立案所需材料是否準備齊全,起訴狀及委託授權手續是否已由委託人親自簽署,是否已開具律師事務所函;

(3)確認立案時是否有必要提起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以及相關資料準備工作是否完成;

(4)本案相關證據材料是否已調查收集完畢,證據清單及證據複印件是否已按法院要求準備;

(5)雙方當事人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清單是否已準備;

(6)案件訴訟策略方案是否制定;

(7)立案所需的訴訟費用或其他財產保全費用、擔保費用是否已準備;

(8)其他應該準備的工作是否完成。

2、律師在立案時,可以做什麼事?

律師在立案時,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時,應當告知委託人以下法律規定: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

律師作爲離婚案件中被告的代理人,同樣也應當告知委託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上述法律規定。

3、注意事項

(1)若在立案後開庭前,發現被告下落不明的,如委託人堅持繼續離婚訴訟,代理律師應及時與法院承辦法官聯繫,並儘快進行公告送達。

(2)若離婚訴訟的委託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代理律師應及時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並告知法定代理人應當出庭參加訴訟

(3)委託人爲外籍人士、港澳臺人士且在國內的,若授權委託書未進行公證、認證,立案時委託人須與律師一同到法院辦理立案手續。

(4)立案時若存在被告即將出境,可能對案件審理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律師可向法院申請限制被告出境。

律師申請限制被告出境,應提交書面申請,並在限制出境申請書上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限制出境的事實理由、提交必要的相關證據,以及繳納保證金。

在法院准許的情況下,律師可瞭解限制被告出入境的時間,以便及時提交延長申請。

(5)律師單獨辦理立案手續的,立案後,應儘快告知委託人,並注意將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交費票據原件、舉證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向委託人轉交。

二、被告律師

(1)作爲被告代理律師,在接到委託人轉交的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及舉證通知書後,可首先分析案件的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並徵求委託人意見後決定是否提起管轄異議。

(2)作爲被告代理律師,還應當審查原告是否具備起訴的主體資格,是否處於離婚訴訟限制期間,若發現有關情況,應告知當事人,並作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的答辯意見。

(3)作爲被告代理律師,應及時向委託人詳細瞭解案情,明確被告的答辯意見,並整理出書面的答辯狀,經與委託人溝通後由其簽字確認。

(4)作爲被告代理律師,應根據案情需要積極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準備證據清單及證據原件、複印件,涉及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對於專業離婚律師開庭前應該做的準備工作其實是非常的多的,需要拿到很多的證件還要做很多的調查。並且對於離婚訴訟案例也是有被告和原告的劃分的,原告的律師和被告的律師所應該做的也是應該不同的,所以說對於這兩個方面我們要酌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