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鑑定報告可以做爲證據使用嗎?

一、家庭暴力鑑定報告可以做爲證據使用嗎?

家庭暴力鑑定報告可以做爲證據使用嗎?

家庭暴力鑑定報告是可以作爲證據來進行使用的;家庭暴力傷情鑑定中心是面向社會、面向羣衆的服務性機構,需要鑑定的,受暴者可自行到鑑定中心或委託婦聯辦理傷情鑑定工作。對經濟上確有特殊困難的受暴者,婦聯還會協調傷情鑑定中心在費用方面給予一定的特殊照顧。目前,家庭暴力傷情鑑定中心還無法對家庭“冷暴力”做出等級鑑定。

二、家庭暴力傷情鑑定程序是怎麼樣的?

1、提出要求鑑定的申請。技術鑑定分爲申請鑑定和委託鑑定兩種,當事人提出申請鑑定,單位委託鑑定。申請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並提供相關的資料。

2、繳納鑑定費。凡要求進行鑑定的申請人或委託人,必須在突出申請的同時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鑑定費。技術鑑定機構在收取鑑定費後,必須向申請人或委託人出具正式發票。申請重新鑑定時,必須再繳納鑑定費。

3、受理立案。當接收申請人或委託人提出的書面申請和繳納的鑑定費後,即已受理立案,並應在受理當天起按有關規定進行鑑定的準備工作。

4、作出鑑定結論。鑑定人作出鑑定結論。

5、書面通知鑑定結論。鑑定結論一經形成,在規定時限內儘快以規範的公文形式發給申請人或委託人。

三、家庭暴力證據如何收集?

在發生家庭暴力後,作爲受害人方應從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證據:

1、在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製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爲證據提交。

2、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部分證據是認定當事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詢問筆錄反映的內容較出警記錄更爲全面,一般情況下能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等。

3、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屬於間接證據的一種,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5、書面證據。加害人在訴訟前出於愧疚、維持婚姻關係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爲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

綜合上面所說的,家庭暴力在發生之後就可以對受害者的傷害進行鑑定,只要鑑定的報告一出來,那麼受害方就可以作爲證據向法院提起離婚申請,只要雙方的感情已達到破裂的地步,法院就會准予離婚,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