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嗎?

一、筆跡鑑定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嗎

筆跡鑑定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嗎?

筆跡鑑定屬於證據的一種,在法庭上可以做爲證據使用。法院所要求提請的證據須是具有鑑定資格的法人單位出具的證明。只要有法定鑑定機構出具的合法證明,在法律上即視爲有效。事實上由書法鑑定出的筆跡鑑定準確率高達100%,因此排除一般人爲因素而言,法律是支援筆跡鑑定作爲證據使用的。當然如果只有65%的話,證據法是不會選取的。

二、哪些證據是法律認可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作爲證據的筆記簽名注意事項

證據首先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由於筆跡分析具有簡捷、方便、準確性高、個性化強的特點,且由於筆跡具有很強的書寫動力定型的特點,雖然書寫者可能由於心情等原因在筆跡上略有變化,但儘管書寫者能變化字型的斜度、大小、輕重和速度,但是他一生中的書寫習慣如同指紋一樣,是改變不掉的。因此筆跡分析可以避免被測試者不願合作而帶來的掩飾、歪曲、裝好、隨機作答等侷限,能更客觀地瞭解被試的心理。

在簽名前,必須要求對方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軍官證等),並摘錄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認真的驗明對方的正身。否則,難免有時被人冒名頂替。就簡爲,只要簽名屬實,即使身份證複印件不存檔,對方照樣無法否認,反之,如果簽名不實(如被人代簽),則即使將身份證的確良原件留存,也是白搭,人家完全可以將此解釋爲系遺失或被竊。因此,無論是誰在日常生活中,要特別重視簽名、蓋章,尤其是金融部門,更要嚴格把關,充分認識簽名、蓋章在銀行業務中的重要性,在業務文書中正確使用好籤名、蓋章,以確保銀行的資金安全。

在我國相關法定鑑定機構對筆記進行檢驗的流程中,在行爲人簽名之前,必須按照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驗明其真實身份,以此避免依法受鑑定的行爲人有被冒名頂替的可能,給鑑定結果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