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律救濟制度指的是什麼?

離婚法律救濟制度指的是什麼?

如今,離婚已經成爲現代社會的普遍存在現象,我國法律爲了解決離婚後,經濟較爲困難或者存在其他原因的弱勢羣體,制定了離婚法律救濟制度。那麼,離婚法律救濟制度指的是什麼?本站小編,整理相關資料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一、離婚法律救濟制度指的什麼?

離婚救濟制度是法律爲離婚過程中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提供的權利救濟方式,或者是爲弱勢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爲了加強對弱勢羣體的保護以及強化他們的法律責任,2001年我國婚姻法第一次進入人們的理念,首次植入救濟這個名詞。

婚姻法(2001)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一(2001)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二、離婚法救濟制度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修正後的婚姻法,離婚救濟方式包括經濟幫助請求權、經濟補償請求權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1、經濟補償請求權。

婚姻法修正案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經濟幫助請求權。

婚姻法修正案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婚姻法修正案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作出了具體規定,其內容可概括爲一下幾個方面: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無過錯方作爲離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3)無過錯方作爲離婚訴訟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爲離婚訴訟案件的被告,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5)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離婚法律救濟制度是我國法律對於離婚後的弱勢羣體制定的一種保護措施,是需要依法嚴格執行的一種制度。以上就是小編對於“離婚法律救濟制度指的是什麼”的詳細描述,如果您因離婚產生了各種糾紛,但是又沒有辦法解決,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的律師團隊,他們將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