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了離婚程序怎麼走

懷孕了離婚程序怎麼走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根據此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如果女方想要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比如女方懷孕的孩子不是男方的,可以受理女方或者男方的離婚請求。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懷孕期間,女方提出離婚,男方同意的,可以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未同意,或者男方符合法院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情形的,需要透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到法院提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及其他相關證據立案後,透過法院審理,最後法院判決是否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