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訴離婚女方懷孕離得成嗎?

男方起訴離婚女方懷孕離得成嗎?

現如今,我國的離婚率越來越高,夫妻雙方如果感情破裂不會再將就,而是選擇離婚開始新的生活。但實踐中往往許多離婚都不是因爲雙方均對對方沒有感情導致的,許多情況下是由其中一方提出離婚的。那?男方起訴離婚女方懷孕離得成嗎?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男方起訴離婚女方懷孕離得成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甲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上述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的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但法律對男方特定期間內起訴權的限制並不是絕對的,如果由於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如果女方婚後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提出離婚,有充分的依據。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

我國民法典以感情破裂作爲判決離婚的唯一法定標準。這一裁判離婚的法定標準,其基本構成有兩個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二是調解無效。兩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機統一整體,並存在內在的辯證關係。其中,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原因,是判決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法定條件;調解無效是程序性原因,是感情確已破裂的表現形式,所以不能作爲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應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提出離婚,但該規定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女方所懷孕的孩子並非男方的孩子或女方有施暴等行爲的,男方提出離婚的請求法院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