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以下債務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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