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因管轄權移送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因管轄權移送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因管轄權移送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爲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爲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些人在遞交訴訟狀的時候,只考慮到了遞交到本地的法院方便於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可是,當事人並沒有瞭解過,絕大多數的民事糾紛在確定管轄法院的時候都應該直接選擇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不過,一般法院在立案審查的時候,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就不會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