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移送管轄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刑事訴訟法移送管轄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在我國,對於刑事訴訟法移送管轄有着許多的相關介紹,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和進步,社會中也會出現許多問題需要透過形式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既然需要透過刑事訴訟法移送管轄來解決,那麼,刑事訴訟法移送管轄需要滿足什麼條件?下面我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移送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

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爲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意見》的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爲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實踐中,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可視爲當事人放棄了異議權,也可不必移送管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繼續審理。

什麼是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

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是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司法機關違背管轄的規定,管轄了其無權管轄的案件或者認爲其他司法機關更適合管轄的情況下,在法定期限內向有審查權的法院提出要求該司法機關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或更適合管轄的司法機關管轄的主張。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制度,但該項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一直沒有涉及。法國、德國、俄羅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門地區等均在刑事訴訟法中對管轄權異議制度作了明確規定。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缺位,導致訴訟實踐中產生了一些問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刑事訴訟的公正、順利進行。因此,筆者認爲,我們應該對上述國家和地區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進行分析、比較及合理的借鑑,結合我國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建立起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專門管轄的人民法院有哪些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設立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有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一)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違反刑法分則第十章,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案件。另外司法實踐中,存在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轄權爭議問題,應該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祕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以下案件:

(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犯罪的;

(2)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後犯罪的;

(3)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併審判的除外);

(4)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二)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壞鐵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車上發生的犯罪案件,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案件等。

綜上所述,在我國有好多問題是需要不同法律來解決的,也許這個法律並不適合此類問題,那麼就會用到刑事訴訟法移送管轄的方式來解決,透過上文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刑事訴訟法移送管轄來解決相應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