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適用對象有哪些?

一、反家庭暴力法適用對象有哪些?

反家庭暴力法適用對象有哪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家庭成員: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爲或曾爲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爲或曾爲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另外,在現實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現象已經較爲常見;而由於住房緊張等原因,有許多家庭雙方“離婚不離家”。爲保護這部分人羣的權益,反家暴法在附則特別指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爲,參照本法規定。

二、關於家庭暴力的具體劃分

身體暴力的具體行爲: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羞侮行爲;婦女在孕產期間遭配偶毆打的;在離婚訴訟期間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對配偶的身體傷害行爲。

精神暴力的具體行爲: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以傷害相威脅,以損害傢俱、傷害動物、打罵孩子相恫嚇造成對方精神恐懼、安全受到威脅的;爲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對配偶經常性的當衆或私下惡意貶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謾罵致對方不堪忍受的;經常刁難、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對方行動自由,影響對方正當工作生活的;公開帶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性暴力的具體行爲: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爲,造成傷害後果的;酗酒後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爲,致對方不堪忍受的;患有傳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爲的,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虐待的。

綜上所述,對於才能在婚姻關係、姻親關係、同居關係以及相關血緣關係的人羣,如果其中一方對其形式暴力,那麼即可觸犯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屆時將根據《刑法》或者《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