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6個月打胎離婚賠償是否有

懷孕6個月打胎離婚賠償是否有

一、懷孕6個月打胎離婚賠償是否有

打胎沒有補償,因爲打胎不是誰的過錯。按民法的規定是過錯補償制的,如果男方存在過錯你採納提出補償要求。女方懷孕期間、哺乳期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 或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39條:離婚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的財產分割,由雙方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作出判決。男女雙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之中所享有的合法權利等,應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的妊娠,以及女方的自願終止妊娠,都不應屬於男方對於女方人身權利的侵害。既然談不上侵權,就不應屬於賠償。但是婚姻法在男女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形,單純的感情不和,對於共同財產的處置,是肯定要適當考慮並照顧女方的,女方得的共同財產肯定要多一些。這就體現出了對於女方身體上受到的損害的適當補償。

二、懷孕離婚後孩子歸誰

胎兒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婚姻法》沒有關於胎兒權益保護的特殊規定。因此,待胎兒出生後,雙方可以另行解決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胎兒出世後的撫養問題依照《婚姻法》關於離婚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即“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其實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如果是女方的意願,那麼打胎男方是沒有法定的賠償義務的,只是看個人是否會給予道德上的補償,也就是女方身體的恢復之類的費用,所以懷孕以後對於離婚的想法要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