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書怎麼寫民事訴訟狀?

一、離婚起訴書怎麼寫民事訴訟狀?

離婚起訴書怎麼寫民事訴訟狀?

離婚起訴書寫民事訴訟狀的內容,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訴訟離婚的有關程序規定

1、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舉證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援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 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 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4、判決與上訴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爲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爲終審判決。

涉及到離婚起訴的具體情況,一般是夫妻在感情達到破裂的情況下提出的,需要根據原告根據有關訴訟請求來合法的處理,特別是有關起訴時還需要提交規定的證據來由法院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如果未達到感情破裂的情況是無法判決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