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方淨身出戶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出軌方淨身出戶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在日常的婚姻生活中,有很多人都有這樣的誤解,只要一方出軌了,對方就可以要求其淨身出戶。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爲我國婚姻法在認定訴訟婚姻案件中的過錯方的過錯行爲時規定了十分詳細的認定標準,並非出軌就一定會淨身出戶,但淨身出戶也不是沒有可能。下面就讓本站網帶大家瞭解一下相關內容。

出軌方淨身出戶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淨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原則上均分(一人一半)。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適當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需要以夫妻名義長久穩定居住在一起);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也就是說,一般的出軌如果沒有上升到同居的,是很難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過錯。所以僅僅以出軌要求法院判決對方淨身出戶,是得不到支援的。

那麼淨身出戶,只是大家幻想的,並不存在的嗎?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如果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債務的行爲,是有有可能判對方淨身出戶的!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未轉移財產一方要舉出證據證明對方隱匿了財產,隱匿了多少,如果舉不出證據,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怎麼去收集這方面的證據呢?

在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可疑行爲後,可充分利用財產知情權規定,以配偶的身份及時到相關部門調查收取證據,或者依法訴訟申請法院進行調查,並讓對方對轉移財產的行爲進行解釋,如對方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證據證實的,一般可認爲其隱藏、轉移夫妻的行爲成立。比如,對於一方名下銀行存款的大額提現或轉出,如其無法解釋合理用途並提供證據的,可以視爲其屬於轉移存款。需要明白的是收集對方轉移財產等方面的證據,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一定的瞭解,如果連自己家有多少財產都不瞭解的話,是很難收集相關的證據的!

由此可見,如果是因爲出軌,而要求過錯方淨身出戶在實際的法庭判決中是得不到支援的,而且出軌沒有上升到同居也是很難被認定爲法定過錯。但如果在婚姻生活中出現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債務等行爲,是有極大可能判對方淨身出戶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想證明對方有上述行爲的需要進行合理舉證,因此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都應該清楚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