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離婚後要償還嗎

法律並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爲借款合同的主體,並且法律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故理應從夫或妻作爲獨立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角度來理解夫妻之間的借貸行爲。作爲民事主體,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中借款,除借款來源屬於借款人與出借人共同共有而與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不同外,本質上其實一致,應屬民事借貸行爲。因此,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但是要認定婚內借款關係是否成立,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個人所有或夫妻共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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