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如何取證

1、同居地基層組織(如居委會)關於雙方同居的證明;
2、同居者同居地鄰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賃房的戶主提供的關於雙方同居的證言;
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資料;
4、其他足以說明雙方共同生活的證據材料(包括雙方的來往書信、聊天記錄等)。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第12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當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非法同居如何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