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方不同意遷戶口該怎麼辦?

一、離婚男方不同意遷戶口該怎麼辦?

離婚男方不同意遷戶口該怎麼辦?

1、先與對方協商解決此事,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6條的規定,每個公民都只能在一個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爲常住人口;

2、離婚後,戶口是否遷出都是可以的,在對方同意遷出戶口的前提下,應由雙方各自帶上本人的身份證、離婚證(法院判決書)、共同的戶口本。

3、共同去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申請戶口本同址分戶,以免影響雙方的生活。

二、如果男方還是不同意遷移戶口,可以詳細採取以下措施

1、寫一份要求遷移報告,到你原丈夫戶口所在派出所的領導或者他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

2、寫一份要求遷移報告,到你原丈夫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反映情況;

3、寫一份要求遷移報告,到你原丈夫戶口所在地縣反映情況。他們會給你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否則他們是行政不作爲!你可以到上級政府或者法院訴訟。

市內遷入辦理市內戶口遷入,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戶口遷移證;

(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3)新立戶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

(4)遷入人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已滿16週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每人交照片一張;

(5)因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

(6)遷入農村地區的農業人口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7)遷入非直系親屬戶內的,應徵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後,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市外遷出辦理市內戶口遷出,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

根據公安部《關於對因家庭矛盾導致戶內成員無法使用本戶居民戶口簿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爲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權利,對於立爲一戶的家庭,其戶主或家庭成員一方因家庭內部矛盾不願將本戶居民戶口簿交與其他家庭成員使用、以致該家庭成員無法辦理個人相關事務。

且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說服無效的,公安派出所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爲其制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並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資訊系統中註明相關情況。”據此,可以持身份證和離婚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領獨立的戶口簿。

上面就是小編提供的男方不同意遷出戶口的一些處理方式,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遇到一方不肯遷出戶口情況很普遍,特別是大城市戶口比較值錢的時候就可以採取相關方法處理。若是遇到了在夫妻離婚男方不同意遷戶口的情況,建議來本站網找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