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開公司離婚怎麼分割?

男方開公司持有的股份如果是屬於共同財產的,離婚後是可以分割的,但分割股份時要依據公司法等法律規定處理,如要經半數股東同意等。

老公開公司離婚怎麼分割?

若該公司的股份是男方婚後獲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就該股份進行協商,無法協商的,法院可能會偏向將股份判決給登記名義的一方,獲得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若該公司的股份是男方婚前獲得的,一般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爲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透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我國的離婚案件是我國常見的民事案件的類型之一,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需要離婚的話,最應該注意的就是離婚財產的分割的問題,以保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