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進行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過錯方進行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過錯方進行賠償的條件

1、侵權行爲的發生。

夫妻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爲,即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2、行爲人存有過錯。

行爲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論行爲人是故意的或者是過失的,即應當認定行爲人有過錯。作爲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還要求被侵權的夫妻一方須無過錯。無過錯方的過錯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不是指沒有任何過錯。

3、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該違法行爲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財產和人身、精神上的損害事實。沒有物質、人身或精神損害,也就失去了賠償的前提。財產損害是指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損失可分爲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精神損害是指公民人格權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產生的損害後果。

4、違法行爲導致了夫妻間的離婚。

該違法行爲與感情破裂具有因果關係,即該違法行爲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夫妻之間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二、請求離婚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1、出現法定情形: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1)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援婚內賠償。

(2)無過錯方作爲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後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起請求。

(3)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審內另行起訴。

(5)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3、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

(1)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2)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依以下因素確定:

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③侵害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④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⑤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⑥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踐中通常跟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3)物質損失以實際損失額爲限。

夫妻要是因爲一方有法定過錯行爲,從而導致夫妻最終解除婚姻關係的話,那在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做出損害賠償。而實際計算離婚賠償的時候,就需要考慮到一些實際的因素,包括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