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涉及第三人怎麼辦

離婚財產涉及第三人的,應另案處理,或者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共同財產或其他共同財產中析產出來。
隨着家庭職能的社會化和多元化,家庭與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交往日趨增多。在離婚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往往會涉及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
一方面,由於離婚訴訟標的的特殊性,與涉案財產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無法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業已啓動的訴訟中去;另一方面,若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擅自處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財產,而又不賦予第三人救濟的權利,則與“有權利必有救濟”的原則相悖。因此,在離婚訴訟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時,應當另行處理。
若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與第三人財產進行析產,則可以先進行析產再進行離婚訴訟;若訴爭財產所有權在第三人名下,且離婚訴訟在進行中時,此時該財產已經合法轉移,形式上合法的所有權人是第三人,至於這種轉讓關係是否合法有效需另案審查,因此,此時涉案財產關係到第三人就應當另案處理。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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