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重病繼父能提出離婚嗎?

人有生老病死,婚姻生活中,母親重病繼父能提出離婚?如果雙方因爲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需要離婚,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協議不成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但如果緊是因爲一方重病,爲了逃避責任而要離婚,那法院一般會怎麼判定呢?本站小編爲您整理了以下內容。

母親重病繼父能提出離婚嗎?

法律並沒有規定夫妻一方患有重病不能離婚,我國實行的是婚姻自由,離婚也同樣自由的,只要雙方同意可以協議離婚,不同意可以透過訴訟離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一方重病,另一方提出離婚的,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是會獲得法院支援的。

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於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如果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間經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係不合,象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但若是一方重病生活不能夠自理,另一方爲逃避照顧義務而提出離婚,很難得到法院支援。因爲《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雖然一方重病不是限制離婚訴權的條件,當事人可以提出離婚,但萬一法院真的准予離婚,無疑會使重病一方生活無依無靠。對此,我國規定了離婚經濟幫助的義務。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是指夫妻離婚時,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經雙方協議或由人民法院判決,由經濟條件較好的另一方給其必要的經濟資助的制度。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但是,這一幫助義務,並不是夫妻扶養義務的延伸,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將隨婚姻關係的終止而終止。

我國婚姻法規定如果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可協議離婚,母親重病繼父能提出離婚嗎,當然是可以的,但如果離婚時重病一方生活比較困難,另一方肯定是需要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如果就經濟幫助義務協議不成,可申請訴訟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