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手續協議離婚要什麼手續離婚手續

協議離婚手續協議離婚要什麼手續離婚手續
律師解析: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是:
1.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提交相關證件;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查;
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規定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並在離婚冷靜期過後發給離婚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