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手續是什麼

協議離婚手續如下:
一、申請。想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二、進行初審。符合受理條件的,發《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三、經過離婚冷靜期。有一方當事人撤銷離婚申請的,程序結束。
四、經過冷靜期沒有撤回申請的,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五、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是否符合離婚條件。符合條件的發給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是在《民法典》實施後開始執行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協議離婚手續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