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優先抵押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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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優先抵押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爲了實現自己的債權可以行使各種法律賦予的權利,如留置權、抵押權等等,它們有不同的行使條件。但現實中可能會出現留置權與抵押權是同一標的物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留置權優先抵押權。本站今天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留置權優先抵押權的法律依據。

一、留置權優先抵押權的法律依據

我國《物權法》第239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據此,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這是由於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而抵押權是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結果,法定權利優先於約定的權利。

當在同一物之上同時設立抵押權和留置權時,留置權應優於抵押權。留置權是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的擔保物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具有留置與擔保雙重效力。應當首先保護留置權,在滿足留置所擔保的債權之後,再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擔保法解釋》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債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二、留置權實現的條件

我國《擔保法》第87條第1、2款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依此規定,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須確定留置財產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留置權人在留置財產後須再經過一定期間後,纔可實現留置權。這裏的一定期間,也就是給予債務人的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由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但其約定的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寬限期限少於兩個月,則應延長爲兩個月。

2、通知債務人於確定的期限內履行其義務

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事先已與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債務履行寬限期,則債權人可以不用通知債務人。如果債權人無法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可以不用通知,但必須要等到債務人兩個月內仍不履行義務時,纔可以實現留置權。在債權人能夠通知債務人,又有必要通知債務人的,債權人若未經事前通知債務人於確定的寬限期內履行債務,則不能實現留置權。

3、須債務人與寬限期內仍不履行義務,且另外又沒有提供擔保的

若債務人與寬限期內履行了義務或另行提供了擔保,留置權即可以消滅,債權人當然不用,也不能實現留置權。只有在債務人於寬限期限屆滿仍不履行義務,又不提供另外擔保的情況下,留置權人才能實現留置權。

留置權優先抵押權,留置權是法律規定的效力,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可取得,而抵押權則是由雙方約定而產生的,在法律中,法定權利總是優先於約定權利實現的。只有在留置權人以留置物實現了自己的債權之後,抵押權人才可以繼續行使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