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有哪些?法律效力哪個優先?

一、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

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有哪些?法律效力哪個優先?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佔有。

具體區別如下: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爲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爲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纔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二、質押權與留置權法律效力的先後順序

通說:同一標的物上留置權>抵押權>質權

抵並根據實際分爲以下情形:

1、先質後留

即在質物上設定留置權。

(1)債權人在取得動產質權後,又基於其他法律關係對質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對該財產享有留置權。這種情況,原則上留置權優先,但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選擇哪一權利行使,因爲此時質權人和留置權人的身份是重合的。

(2)債權人在取得動產質權後,爲儲存質物等原因,將質物交給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無力支付費用的情況下,他人取得留置權。這種情況,留置權優先。

2、先留後質

即在留置物上設定質權。

(1)留置權人在取得留置權後,又將留置物出質。如前述留置權人“先留後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情形,質權的效力優先於留置權。

(2)留置權成立後,動產所有人爲擔保同一債權人的其他債權又以該留置物爲其設定質權。這種情況與先質後留的第一種情況處理相同。

3、同時質、留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所以,質押權與留置權雖然法律概念上意思相近,但二者的法律意義不同。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主要在成立條件、佔有條件、以及法律關係客體和權力的實現消滅方面存在着差異。二者的法律效力先後順序大家可以參考我們上述提到的內容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實際分析。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運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