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和留置權區別是什麼 如何正確的區分質押權和留置權

留置權與質押權是很多人都容易混淆的內容。留置權與質押權都是屬於民法中擔保物權的兩種類型。正確的區分留置權與質權是有重要的法律意義的,也可能避免很多的關於擔保物權方面的糾紛。下面爲大家介紹一下質押權和留置權的區別以及共同點。

質押權和留置權區別是什麼 如何正確的區分質押權和留置權

一、質押權和留置權

留置,指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爲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質押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1)留置權爲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爲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2)留置權人佔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

(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爲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佔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佔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佔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6)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爲債權的擔保。

(7)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三、留置權與質權的共同點

(1)留置權與質權同爲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2)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爲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

(3)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範圍都爲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

(4)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質物,因未盡責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質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5)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有權收取留置物或質物的孳息。

(6)留置權與質權都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留置權、質權也隨之消滅。

(7)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然取得對該動產的留置權或質權。

(8)留置物或質物被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9)留置權和質權都不受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當留置權或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後,留置權人、質權人仍可對留置物、質物行使權利。

以上就是爲您整理的留置權與質押權的區別及共同點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總而言之,質押權是不規範的叫法,物權法上使用質權這一概念是基於合同產生的,而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不是基於合同,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