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有哪些?

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有哪些?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爲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爲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纔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二、留置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

債權人留置財產後,應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按照法律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

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透過折價使債權受償。規定債權人、債務人折價,主要是爲了防止留置權人自行變價從中漁利現象的發生;

二是申請依法拍賣、變賣,從價款中受償。債權人透過折價、拍賣和變賣方式所得價款要大體相當於債權的數額,多出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綜合上面所說的,質權和留置權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權利,對於質權必須要因雙方的合意而成立,而對於留置權是以法律而直接產生的,但當權利人在實施自己權利時也需要結合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