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與抵押權誰優先?

現實生活中,我們在與他人發生債務關係時,不僅需要提供一定的財產證明,更爲重要的是需要拿出一定的財產作爲擔保物。不幸的事情總會發生,我們在未能按照合同約定還款時,那麼我們的擔保物就會被處理,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個擔保物上設立了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時應該如何處理?許多人對此並不是很瞭解,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爲您簡單介紹“留置權與抵押權誰優先”的解決方案。

留置權與抵押權誰優先?

一、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和質押權受償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該財產並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本案中丁基於修車合同佔有車輛,並基於維修行爲就修理費對丙享有了債權,丙未按時支付修車費,丁有權留置車輛並優先受償。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所以無論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設立時間誰在前,留置權一律優先於抵押權、質押權受償.

二、經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所以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按照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三、總結:

根據上分析,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相沖突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

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

綜上所述,由於留置權是法律所規定的,而抵押是私人協調商議之後確定的。然而有時候,爲了增加安全性,抵押權會進行依法登記。但是無論如何,總是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只有在質押權出現時,纔會有三者的關係,而三者關係優先如下: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以上,便是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的留置權與抵押權誰優先的簡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