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條件下質押權與抵押權誰優先

一、同等條件下質押權與抵押權誰優先

同等條件下質押權與抵押權誰優先

同等條件下同時存在質押權和抵押權,如果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否則,質權人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 【留置權、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順位原則】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根據上分析,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相沖突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

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爲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爲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爲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爲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權分爲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爲標的物的質權。

二、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爲依附於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產上的權利。而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並以佔有的維持作爲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質權爲設定於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於動產上的權利。

2、抵押與質押的標的物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爲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爲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抵押權、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爲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爲區別。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存在留置權,質押權以及抵押權的情況下,留置權是優先。手殘的騎車載是登記了的,抵押權在是質押權,然後再是沒有登記的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