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要分居多久才能離婚

一般來說要分居多久才能離婚

很多人都知道分居滿兩年就能離婚,但實際上,這只是對分居離婚的淺顯認識,因分居離婚還需要滿足其他條件才行,那麼,因分居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下面由本站小編爲您具體介紹吧!

因分居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爲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爲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爲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爲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爲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着實不易。因爲,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

綜上可知,分居離婚的前提是夫妻因感情不和連續分居已滿兩年。於此,並不是分居就可以讓婚姻關係自動終止,還是需要離婚雙方辦理相應地離婚手續。如果你對分居離婚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你到我們本站官網諮詢,我們將盡快爲你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