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來說多少年分居全自動離婚
法律上沒有分居多長時間自動離婚的說法,只有分居兩年以上可視爲感情破裂的依據。
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法律上沒有分居多長時間自動離婚的說法,只有分居兩年以上可視爲感情破裂的依據。
二、離婚財產案需要繳納多少訴訟費?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
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爲訴訟費;該離婚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離婚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離婚訴訟費:
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 10元;
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 510元;
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 1510元;
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 2510元;
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 5010元;
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 10010元:
離婚財產案需要繳納十到五十的訴訟費,但如果是涉及到財產分割的離婚案,涉及的金額超過了一萬元,則需要收取該案百分之一的訴訟費,並且由法院來進行判斷誰應該承擔該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