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分開多久算自動離婚,有“自動離婚”一說嗎?

婚姻系每個人的終身大事,假如一個人一輩子只經歷一次婚姻能夠走完人生,那估計你纔是真正的幸福之人,可惜現在這樣的婚姻越來越少。走入各地婚姻登記處,你會看到辦理結婚登記和辦理離婚登記的人差不多,基本各佔一半兒。這難道是因爲我們的社會在進步,還是人類價值觀在改變呢!有很多朋友發問,我與愛人分開好多年了,是不是已經自動離婚了,怎樣纔算自動離婚呢?帶着這樣的迷惑,與各位朋友先看看我國婚姻法對離婚問題怎麼規定的。

男女分開多久算自動離婚,有“自動離婚”一說嗎?

結婚或離婚是每個符合締結婚姻要件公民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也不會干涉。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結婚的要件和離婚的條件。想結婚的人必須是:(1)達到法定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2)雙方完全自願【不能脅迫、欺詐】(3)不是直系親屬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爺爺與孫女、表堂兄妹之間】(4)無婚姻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各類精神疾病、傳染病】(5)有正常行爲能力的人。以上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具備這些條件纔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離婚的條件大概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除了上述離婚條件以外,還有10幾種可以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裏不再一一列舉。從離婚條件中我們發現其中一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只是作爲離婚的條件或理由,而不是什麼“自動離婚”的期限,法律上根本就沒有“自動離婚”一說,不要再以訛傳訛。

婚姻是需要男女雙方來呵護經營的,簡單一句話難以說清楚感情的問題,每個人對感情的認知不同體驗感受也不同。有的人喜歡溫馨浪漫,有的人喜歡簡單大方,不同的人走不同的感情之路,或是和諧或是粗暴,不能堅持的時候,自然會選擇離開,沒有誰對誰錯。奉上最後一句“走自己的路讓別人去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