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離婚什麼算自動離婚?

一、男女離婚什麼算自動離婚?

男女離婚什麼算自動離婚?

是沒有自動離婚的,依據婚姻法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而沒有自動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分居的司法解釋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說明夫妻關係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應准予當事人離婚。適用此項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分居的原因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②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

③夫妻分居已滿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爲已具備准予離婚的條件。

④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二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事實或分居未滿二年,也應依法准予離婚。

離婚是男女雙方的權利,男女離婚可以透過協議離婚,或者向司法機關訴訟離婚,並不會自動離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涉及到對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權的認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還需要對相關情況由司法機關進行調解,無法調解的則需要由司法判決的結果來執行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