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收養孩子,怎麼辦理合法收養手續?

當事人要想合法的收養孩子,那麼就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除此之外,還需要按照規定辦理收養手續,這樣下來,收養關係才能說是合法的,也能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如何合法收養孩子。

如何合法收養孩子,怎麼辦理合法收養手續?

一、如何合法收養孩子

(一)收養人需提供的手續有:

1、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2、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證明。

(二)合法收養的辦理流程: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條件的,爲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民法典》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 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爲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期限內。

要形成合法的收養關係,一方面需要收養人、送養人、被送養人具備相應的條件,另一方面還需要提供相應的手續和證件,到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送養人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三、收養人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四、收養人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不少人覺得辦理收養手續是很麻煩的一件事,但只有辦理了收養登記之後,收養關係纔是合法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這樣,日後即使產生了法律糾紛,當事人的利益也不至於受損害的太多。本站小編爲你整理本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