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收養

私自收養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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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養棄嬰

合法

根據《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人符合上述收養條件的,應當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即使是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也必須經民政部門登記)。未經登記的收養行爲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收養法》
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