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上不宜收養的疾病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醫學上不宜收養的疾病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患有醫學上的生理疾病


《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第5款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記”。如果有患有性病、癲癇病、精神病分裂症、精神狂躁症和惡性傳染病等等疾病的情況,即使有想要結婚的意願,婚姻登記機關也不會批准。

《婚姻法》第7條規定,“公民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則禁止結婚”。有如 未經治癒的麻風病人、遺傳性疾病和患有傳染病、遺傳性精神患者和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病者等等,這種情形禁止通婚。

《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提到“結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因此患有遺傳性疾病、遺傳性精神患者尚未能治癒,此則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