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上不應當收養的疾病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醫學上不應當收養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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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爲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爲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898年12月13日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如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爲亦應屬於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總而言之,可判無效的疾病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該結婚尚未治癒的疾病。相信讀者朋友看完上文後,對結婚後,哪些疾病可判婚姻無效已經有了簡單的瞭解。建議大家選擇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慎重對待婚姻,因爲這不僅是對自己的負責,更是對伴侶的負責。